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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项核心指南

按公开监管入口与常见交易步骤整理的初步阅读资料。不同地区的条件、时间及控制权安排须以适用法规、主管机关和个案专业意见为准。

收购条件资料清单控制权变更持续合规
11 项核心指南服务主题配图
收购条件、资料清单与变更流程,清晰可查

按地区阅读收购要点

01

英国 ·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(FCA,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)

英国电子货币机构 EMI

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拟定,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。本页所称英国 EMI 是受《Electronic Money Regulations 2011》(EMRs)规管、由 FCA 授权或注册的电子货币机构。拟收购一家英国 EMI 的公司股份,不等于可自由转让、继承或自动扩大其监管资格:达到或跨越控制权门槛的拟控制人须先按《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》(FSMA)第 178 条向 FCA 通知并取得批准。交易后,目标公司仍须持续满足其原有授权或注册条件、客户资金保障、自有资金、治理、管理人员适当性和报告义务;FCA 对控制人、管理层和业务模式的审查不因买卖双方签约而免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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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欧盟 27 个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(EEA:欧盟加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) · 授权与审慎监管由目标机构注册地的国家主管机关(NCA)负责;欧洲银行管理局(EBA)负责规则协调并汇集中央登记册,不替代国家主管机关作出授权、控制权变更或持续监管决定。

欧盟电子货币机构 EMI

电子货币机构(EMI)是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法人。电子货币是以对发行人的债权为基础、在收取资金后发行、用于支付交易、并由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储值价值。现行 EMD2(Directive 2009/110/EC)要求 EMI 在获授权时持有不少于 35 万欧元初始资本,并持续满足适用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保障要求;EMD2 通过准用 PSD2,将授权、治理、股东适当人选、护照通知、监管合作等规则适用于 EMI。EMI 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发行电子货币并提供支付服务等法定附带业务,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可偿还资金。获授权后跨境提供服务仍须经母国主管机关完成相应通知,不能把“EEA 可护照经营”宣传为不受所在地监管或可跳过本国授权。 本页面适用于评估已获授权 EMI 的股权收购,而不是宣传可自由买卖或可直接过户的“牌照”。取得或增加直接/间接合格持股、或使持股跨越 20%、30%、50%阈值、或使 EMI 成为/不再成为子公司,须事先向主管机关告知;若拟议收购人可能损害审慎、稳健经营,主管机关可反对或采取措施,包括暂停投票权。交易文件应把监管批准、股东与管理层适当人选、资金来源、治理与本地实质、客户资金保障、AML/CFT、银行与支付基础设施重新尽调设置为实质性交割条件。EBA 中央登记册可作为初筛和交叉核验工具,但 EBA 明示该登记册不具法律效力,信息遗漏或误列均不改变授权有效性;应以国家登记册、主管机关书面资料和目标公司的原始授权文件为准。 页面作者拟定: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。业务经理讲解:唐上永(唐生)。内容截至 2026-10-28,属监管信息导航,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、审计、税务或投资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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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加拿大(联邦);重点省级规则:魁北克 · 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 FINTRAC(反洗钱/反恐怖融资登记与监管);加拿大银行 Bank of Canada(《零售支付活动法》RPAA 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登记、监督与执法);加拿大财政部 Department of Finance Canada(RPAA 登记国家安全审查);魁北克税务局 Revenu Québec/魁北克财政部长(魁北克货币服务业许可及信息变更)。

加拿大货币服务业务 MSB

页面拟定: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;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。本页适用于拟通过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进入加拿大货币兑换、汇款、支付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人士。加拿大 FINTRAC 的 MSB 身份是联邦反洗钱/反恐怖融资制度下的“登记”,不是经营牌照、银行账户批准、监管背书或可自由买卖、自动随交易转移的权利。若业务同时属于 RPAA 的支付服务提供商(PSP),还须向加拿大银行登记;加拿大银行明确表示其登记不构成许可或背书。魁北克对其境内受规管货币服务另设省级许可。收购前应逐项判断目标实际服务、客户和资金流,而非仅凭公司名称、FINTRAC 登记号或卖方描述判断可否经营。本页为合规信息与交易尽调框架,不替代加拿大律师、持牌会计师、反洗钱合规专家或银行/支付合作方的个案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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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
中国香港 ·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SFC);法定主干为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SFO,第571章)附表5及第V部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(VATP)的虚拟资产服务另受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AMLO,第615章)制度规管。

香港 SFC 持牌法团

收购香港SFC持牌法团须核实受规管活动、牌照条件、历史责任、主要股东核准、RO监督及资本安排。第1至10类及第13类为现行发牌类别,第11、12类尚未为发牌目的实施;传统牌照不自动赋予所有虚拟资产业务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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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
新加坡 ·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,MAS)

新加坡 MAS 主要支付机构

供 vasp8.com 使用的中文合规内容。拟由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整理,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。新加坡主要支付机构(MPI)是《支付服务法 2019》(PS Act)下的支付服务许可证类别,并不是可随股权交易自由转让的“加密牌照”,更不是对所有数字资产业务的一揽子授权。拟收购方必须逐项核对该实体当前获准的支付服务、许可证条件、经营地、客户及交易流向;DPT(数码支付代币)服务只有在许可证的获准服务范围内才可开展。若交易使买方成为 20% 控制人,须在取得该地位前向 MAS 申请并获得批准;更换 CEO 或董事亦须事前批准。买方还应把银行重新尽调、历史 AML/CFT、客户资产托管、网络安全、投诉、审计和监管报送责任纳入交易条件。本文不表示有任何在售标的、价格、可保证的银行开户结果或政府批准时限,亦不把公司登记或名录展示宣传为牌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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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

萨尔瓦多(El Salvador) · 数字资产服务的登记、授权与监督核心为国家数字资产委员会(CNAD);Bitcoin 服务商须进入中央储备银行(BCR)的服务商登记系统,金融体系监督局(SSF)公开说明其依《Bitcoin 法实施条例》第5条监督 Bitcoin 服务商;反洗钱相关主管机关为总检察署金融调查组(FGR/UIF)。对同一业务不能仅凭“VASP”“DASP”或“Bitcoin 注册”标签判断主管机关,须按实际服务和拟服务的客户/市场向 CNAD、BCR 与 SSF 书面确认。

萨尔瓦多虚拟资产服务

截至2026年10月28日,萨尔瓦多没有一张名为“VASP牌照”的单一、可自由买卖的法定许可。“VASP”是国际反洗钱与行业沟通中的功能性统称;在萨尔瓦多的正式法定名称应以西班牙语文件为准。根据《数字资产发行法》(LEAD,第643号法令)第18至20条,提供该法第19条所列数字资产服务的主体为 PSAD(Proveedor de Servicios de Activos Digitales;本站可将其解释为 DASP/数字资产服务商),须在 CNAD 登记;CNAD 当前申请页明确表示,在完成程序后会发出“登记及作为数字资产服务商经营的授权”。另一方面,Bitcoin 服务商登记是《Bitcoin 法实施条例》第3条项下的前置登记:BCR FAQ 明确说明,登记本身不构成经营授权,仍须按条例第3、4条继续办理程序;BCR 的公开登记名录进一步提示,经营授权由 CNAD 发出;SSF 则公开说明 Bitcoin 服务商由其依条例第5条监督。因此,涉及 Bitcoin 的交易、托管、钱包或支付业务,应并行核对 CNAD 授权状态、BCR 登记状态与 SSF 适用监督要求,而不能把 BCR 的登记回执宣传为“Bitcoin牌照”或“已获经营批准”。本页内容由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拟定,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;用于监管信息和收购尽调说明,不替代萨尔瓦多持牌律师、合规顾问、银行或主管机关的个案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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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

阿拉伯联合酋长国·阿布扎比全球市场(Abu Dhabi Global Market,ADGM) ·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金融服务监管局(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,FSRA)

阿联酋 ADGM 金融服务许可

ADGM 的金融服务业务由 FSRA 依据《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Regulations 2015》(FSMR)及其 Rulebooks 监管。拟在或从 ADGM 开展虚拟资产相关受规管活动的实体,应取得与具体活动相匹配的 Financial Services Permission(FSP);FSP 不是普通商业登记,也不是可随股权交易自由转让的商品。FSRA 对虚拟资产申请重点审查股东及管理层的适当性、资金与资源、治理、反洗钱、技术、客户资产与实际运营安排。若收购已获授权的 ADGM 本地公司,股权或控制权变动通常须在交割前获 FSRA 批准;收购方还须接受适当人选、最终受益所有人、财富及资金来源审查,并应预留银行独立重审、监管历史与潜在责任尽调的条件。内容草案拟定: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;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。资料截至 2026-10-28,网站内容不构成法律、监管、税务、审计或银行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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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

开曼群岛 ·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(CIMA,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)

开曼 VASP 与基金经理

截至 2026-10-28,开曼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(VASP)与基金经理并非同一许可。VASP 适用《Virtual Asset (Service Providers) Act》:托管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自 2025-04-01 起须取得 VASP licence,其他落入法定定义的虚拟资产服务通常申请 VASP registration;注册不是持牌,注册人不得公开宣称、暗示或传达其在开曼已获持牌或受监管。基金经理通常从《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》(SIBA)切入:如以业务方式对他人证券行使投资酌情权,属于 securities manager 活动;满足 Schedule 4 的特定客户或集团等条件时可作为 Registered Person 向 CIMA 注册而免于申请 SIBA licence,不满足条件则应按证券经理类别申请完整或受限 SIBA licence。基金本身的注册/持牌与其投资经理的 SIBA 身份是独立问题。本内容由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拟定,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;仅作监管信息说明,不构成法律意见或任何主管机关、银行或服务商的批准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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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

欧盟(EU)/欧洲经济区(EEA) · 欧盟共同规则为《加密资产市场条例》(MiCA,Regulation (EU) 2023/1114);CASP 由设立地(home Member State)的国家主管机关(NCA)授权及持续监管。ESMA 依据 MiCA 第93条汇总已通知主管机关,并维护相关监管资料。本文由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拟定,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;不构成法律、监管、税务或银行开户意见。

欧盟 MiCA 虚拟资产授权

MiCA 下的 CASP 不是把旧有 VASP/AML 登记或公司股权直接‘买过来’即可在欧盟营业的通行证。拟在欧盟专业性提供一项或多项加密资产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企业,原则上须由其本国 NCA 依 MiCA 第59条授权;仅对 MiCA 第60条列明的特定既受监管金融实体,适用条件满足时可走通知而非完整第59条授权路径。完成相应授权或通知后,方可按第65条机制向其他欧盟成员国跨境提供已获准的服务。对截至2026-10-28仍依赖 Article 143(3) 旧制度过渡安排的说法应高度警惕:该条允许成员国给予既有、符合本国法的服务商过渡,但最迟仅至2026-07-01或授权获批/被拒之日(以较早者为准);故在本日期,过渡安排已经结束或在未选择过渡的国家本来即不适用。收购一家历史上登记或曾在过渡期内经营的实体,不等于收购可自由转让的 MiCA 授权。直接或间接达到或跨越10%、20%、30%或50%持股/表决权,或使 CASP 成为子公司,必须先按第83—84条向 NCA 通知并接受合格持股评估;交易文件应以监管不反对、管理层适当人选获认可、持续资本和银行关系复核为先决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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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香港 · 香港海关(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, C&ED);法定相关主管当局为海关关长(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Excise, CCE),由金钱服务监管科(Money Service Supervision Bureau, MSSB)执行牌照监管。

香港 MSO 牌照收购

香港 MSO 牌照适用于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货币兑换服务及汇款服务。市场所称“收购 MSO”,法律上通常是收购持牌公司的股权或控制权,并非把牌照从卖方自由转让给买方:如交易使任何人士成为持牌公司的新董事或“最终拥有人”,必须在其正式就任或取得该身份前,由持牌公司向 CCE 申请并取得书面批准。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拟定;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:交易应以监管批准、银行及合作方复审、历史合规尽调均获满足为交割前提,而不应将公司注册变更、名册查询或商业协议宣传为牌照转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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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香港;附欧盟27国及EEA监管导航 · 香港黄金交易所(HKGX,会员及股份转让事项);香港海关关长/香港海关(DPMS登记);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SFC,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其他受规管活动);欧盟/EEA国家主管机关(经ESMA、EBA官方目录导航)

香港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

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拟定,唐上永(唐生)业务经理讲解。更新至2026-10-28:香港黄金交易所普通会籍、HKGX股份及相关金集团权益可以成为商业收购或出让的标的,但HKGX官方页面明确其仅提供MEF-016资讯服务、不会参与买卖商议,亦不就有关商议负责。故会籍/股份的买卖撮合不等于已获交易所接纳,更不是政府金融牌照。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(DPMS)是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第615章)下由香港海关管理的登记制度;它不是证券、期货或杠杆式外汇牌照。若业务在香港构成杠杆式外汇交易,通常必须由SFC第3类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开展;收购该法团股份也不会使第3类牌照可自由转让,控制权、主要股东、负责人、适当人选、持续条件及法定通知/事前批准须逐项处理。任何收购应以目标实际业务、产品、客户所在地、资金流、公司控制权与监管记录为准,并将HKGX、海关、SFC及银行要求分别列为交割先决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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