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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 SFC · 第 7 类
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
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(Providing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)
具体活动及牌照条件须按适用法规、证监会要求与个案核验。
- 业务范围
- 提供法定定义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;交易系统、撮合机制、市场接入和服务对象决定是否触发。
- 虚拟资产关联
- 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VATP通常需要第1及第7类,并视业务同时申请AMLO下VA服务牌照。第7类LC本身不等于获准运营VATP、处理非证券型代币或提供VA托管。
- 负责人员(RO)对应
- 已实施。虽无标准RIQ/LRP卷要求,RO仍须符合整体胜任能力、实际监督、技术/运营风险管理和适当人选标准,且LC仍须两名RO。
- 推荐/参考试卷
- RO:无RIQ及LRP标准卷要求。LR:无RIQ及LRP标准卷要求。无标准考试不代表无经验、无技术控制或无需SFC审批。
- 实施状态
- 已实施;涉及VATP、证券型代币或跨境系统时应同时核对SFO、AMLO和具体牌照条件。
